根據中國大陸的 NDRC、AQSIQ 與 CNCA 的 22 號聯合公告,中國能源標籤方案 (China Energy Label, CEL)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納入以下產品類別:

  1. 印表機暨傳真機:適用於 220V、50Hz 且每分鐘列印速度小於 70 頁的印表機、傳真機及印傳合一的多功能事務機;此不含產品僅由電池或網路介面 (如 USB、IEEE1394 等) 提供電力之產品,或採用數位前端 (Digital Front-end, DFE) 等產品。(GB 25956-2010 提供印表機與傳真機的能效最低限值)
  2. 數位電視轉接器 (視訊轉換器/機上盒):適用於一般用途的數位電視接收器,其採用的電源供應器規格為 220V、50Hz,可包括數位有線電視接收器、廣播衛星接收器及衛星接收器。(GB 25957-2010 提供數位電視轉接器 (視訊轉換器/機上盒) 的能效最低限值)

根據上述要求,相關產品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在製造並輸入中國時必須取得 CEL 核可並附上該標籤,而在此生效日前製造的產品則須在 2013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 CEL 的申請作業。